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一至附表三計算裁處點數,涉及違規紀錄及限期未完成改善者之加重點數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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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1011348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
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一至附表三計算裁處點數,涉及違規紀錄及限期未完成
改善者之加重點數補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附表一至附
表三,涉及違規紀錄及限期未完成改善者之加重點數事項說明如下:
(一)附表一至附表三之貳、加重或減輕點數事項一、應加重點數(一)
違規紀錄 N,係指自本次違反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
次數,其違規紀錄之累計係建立於違規業者不同次之違規案件,故
以違規次數,加重點數。
(二)附表一至附表三,貳、加重或減輕點數事項一、應加重點數(三)
限期未完成改善應按次處罰者,以應完成改善之限期日數計算加重
點數,其係針對「複查未完成改善之同一案件」,因違規業者未就
違規內容改善,故以應完成改善之限期日數予以加重點數。
二、另依裁罰準則附表一備註九(附表二備註七及附表三備註十亦同)說
明,同一違規理由之違規案件,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按
次處罰者,應視為同一案件。
三、基於上述說明,於限期改善屆滿後仍未完成改善之行為,與原違規案
件為同一案件,其裁處點數計算不應再採計「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
前回溯 1 年內違反相同條款次數(N) 」之加重項目。
四、檢具相關案例說明如附件。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環境督察總隊、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
大隊、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署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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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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