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受理長照社團法人申請住宿式長照機構使用興辦事業計畫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是否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能否同意其設置興建長照機構釋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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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1011311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受理長照社團法人申請住宿式長照機構使用興辦事業計畫位
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是否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
規定,能否同意其設置興建長照機構釋疑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局 110 年 9 月 16 日澎環管字第 1103602183 號函辦理。
二、查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
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又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包括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新社區之開發」,另依本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規定:「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稱新社區之開
發,係指規模在 20 戶以上社區之開發。」而規模在 20 間房間以上
之長照機構,其土地利用型態亦屬社區型態,屆時將有住宿及產生廢
(污)水事實,因此亦屬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污染水源水
質行為,且非屬第 5 條第 3 項居民生活所必要者。故依本條例規
定,設置規模在 20 戶(間)以上之長照機構,為完全禁止之行為。
正 本:澎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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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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