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設備元件洩漏致檢測值超標,以「製程」作為「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1項次7「污染特性(C)」所定違規次數計算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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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1011139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空氣品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設備元件洩漏致檢測值超標,以「製程」作為「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 1 項次 7「污染特性(C) 」所定違
規次數計算之主體,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0 年 7 月 21 日府環空二字第 1103609535 號函。
二、對於設備元件洩漏超過排放標準之裁處,因其污染特性、污染情形與
規模較大之固定污染源有別,本署爰於「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附表 1 項次 7 針對
設備元件數量及洩漏情形,明定罰鍰因子「污染程度(A) 」之權重
,係以處分當次檢測值超標之設備元件數量(N) ,以及當次檢測之
最高值與排放標準之比值(R) ,二者對應之權重相乘計算;另罰鍰
因子「污染特性(C) 」,係指違反本法規定之日(含)前 1 年內
違反相同條款之累積次數。但屬設備元件者,以處分當次之污染程度
(A) 值達 10 者,始列入累積次數計算。該規定已針對多個設備元
件洩漏、多次超標之情形,加以處分。
三、鑑於設備元件屬製程之一部分,與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稱空污法)
第 3 條第 2 款第 2 目規定所稱固定污染源有別,因此對於製程
之設備元件洩漏超標,應以設備元件所屬之製程為主體,予以處分。
另依空污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有該條項第 1 款情形
者,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
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爰此,同一製程之不同設備元
件多次違規,應視其違規情節之輕重及影響程度,判斷該製程是否符
合空污法第 96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情節重大之要件,本於權責受法
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據以裁量應否命停工或停業。
四、至於貴局所提本署 106 年 12 月 28 日環署空字第 1060099621 函
所述單一設備元件洩漏視為單一污染源及單一事件,應分別處罰,該
內容與本署 110 年 6 月 29 日環署空字第 1101084827 號函(下
稱 110 年解釋函)說明三所述違規次數之計算,以公私場所為主體
,二者內容牴觸一節,經查 110 年解釋函所詢之問題為同一公司之
A、B 二廠分別違反空污法不同條文規定,可否以該公司為處分對象
,並將 B 廠之違規次數納入計算,據以判定該公司是否屬 3 年內
首次違規而可減輕裁罰之情形。本署函釋內容為應依不同廠別(即不
同之公私場所)分別計算違規次數,該函釋之問題與本案同一公司、
同一製程設備元件違規之處分主體並不相同,本案不宜直接援引該
110 年解釋函內容作為辦理依據。
五、另本署 106 年 12 月 28 日環署空字第 1060099621 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正 本:雲林縣政府
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雲林縣政府除外)、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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