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之廢棄物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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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10110377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2 款之廢棄物
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旨揭條款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時,其處理後之廢棄物,應由處
理者每六個月檢測一次。但經連續二次檢測結果均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
認定標準者,得改為一年檢測一次。」其目的係經由定期持續檢測,確保
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後不再具有有害特性。處理後之廢棄物如為有害事業
廢棄物者,須依有害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免依本款規定執行檢
測。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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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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