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2之2、「應減輕裁罰事項」(3)之規定,以公私場所之管制編號判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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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1010848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
2 之 2、「應減輕裁罰事項」(3) 之規定,以公私場所之管制編號判定
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0 年 6 月 2 日中市環空字第 1100055779 號函。
二、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下稱裁罰準則)附表 2 之 2、「應減輕裁罰事項」(3) 規定
:「違規日前 3 年內首次違反本法規定,且未涉及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節重大情形」,各級主管機關裁處時,得於減輕裁罰之
權重上限(E=0.5) 裁量。
三、前述規定主要係考量公私場所在一定期間內首次違反本法規定,代表
公私場所於該特定期間內常態操作情形良好,3 年內始發生違規情事
,非屬累犯性質,因此予以減輕裁罰。惟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主體
係公私場所,因此違規次數之計算,以同一公私場所認定。
四、另依本署 100 年 11 月 23 日環署空字第 1000098177 號函及 105
年 5 月 2 日環署空字第 1050028698 號函釋示(略以):「本署
空、水、廢、毒之列管同一事業,均係以同一管制編號統一列管,即
各事業以『一廠一管編』為管制原則,故不應有不同工廠使用同一管
編之情事。反之,亦不能有同一工廠有不同管制編號」,對於公私場
所之列管係以「一廠一管編」為原則,與公司統一編號、工廠登記編
號無涉。依此原則,不同工廠之管制編號不同,即屬不同之公私場所
。
五、綜上所述,有關旨揭裁罰準則附表 2 之 2、「應減輕裁罰事項」(
3) 之適用,應以同一管制編號之公私場所為判定。
六、本案請貴局依前開說明本權責辦理。
正 本: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源資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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