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有關「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條文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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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03850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第 10 條
條文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4 年 4 月 23 日北市環二字第 10432754900 號函辦理
。
二、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 9 及第 12 條規定,公私
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及採樣、
檢驗水質等作成紀錄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其遵行事項並已
由本署另訂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該辦法)規範。又該辦法第 10 條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將每
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備主
管機關查核。
三、鑑於科技時代網路逐漸普及,以 QR code 掃描連結方式揭示設備水
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如經地方環保機關測試直接連結該設備之紀
錄成功,且其揭示內容符合該辦法相關規定,則可納為揭示作法之一
。
四、請貴局掌握以 QR code 掃描連結方式揭示紀錄之設備其維護單位、
資料內容及連結網站,查核上述設備時如有無法連結揭示該飲用水設
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之情事,則依該條例第 23 條規定,處新
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
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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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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