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下水道」是否係指污水下水道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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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900529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下水道」是否係指污水下
水道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7 月 2 日北市環水字第 1093044773 號函。
二、查水污染防治法第 11 條第 2 項之立法說明略以「…公共污水下水
道系統乃政府提供之公共建設服務,家戶無法自行決定污水下水道的
興建與接管。…基於下水道主管機關已公告下水道可使用區域,政府
提供之下水道建設服務已到達,家戶當有義務配合接管妥善處理污水
,是對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而逕為排放之家戶,仍應徵收水污染防
治費…。」由於該項規定係以污水下水道建設已到達區域內之家戶污
水應妥善處理為意旨,故條文所稱之下水道係指「公共污水下水道」
。
正 本: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內政部營建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
署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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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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