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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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偏遠地區居民若未將垃圾交付執行機關清除得否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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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381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偏遠地區居民若未將垃圾交付執行機關清除得否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費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繳納義務人
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執行機關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減徵或
免徵。是以,本案偏遠地區居民如符合前述規定,得減徵或免徵一般廢棄
物清除處理費。惟其清除處理廢棄物方式,仍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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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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