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飲用水水質標準規定之最大限值未設有容許誤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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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9001577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飲用水水質標準規定之最大限值未設有容許誤差範圍,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3 月 3 日連環防字第 1090001289 號函。
二、依飲用水水質標準第 3 條各款及第 5 條所定各該標準之規範內容
,包括「項目」、「最大限值(限值範圍)」及「單位」,並無「法
律容許誤差」之規定。
三、另一般「儀器誤差」為檢測數據「量測不確定度」評估的考量因子之
一,係作為實驗數據品質管制之指標,其實驗數據需先經過量測不確
定度評估後,確認具備穩定性及可信度,始得作為檢測報告之數值供
作判定依據。爰本署現行檢測報告係出具檢測值,以為判定是否符合
法規限值之依據。
正 本:連江縣環境資源局
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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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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