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動力機械行駛於一般道路是否屬移動污染源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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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900018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動力機械行駛於一般道路是否屬移動污染源相關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1 月 7 日高市環局空字第 10930209300 號函辦
理。
二、本署於 107 年修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明定「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又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移動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
準。」,主要係考量柴油引擎之使用範圍相當廣泛,除交通工具外,
營建工地之施工機具、農用機械等,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亦會造成空
氣污染情事,參考國外管制方式,擴大交通工具以外移動污染源之管
制,以有效維護空氣品質。爰此,動力機械其行駛於道路上排放空氣
污染,係屬移動污染源範疇。
三、另有關施工機具相關排氣檢驗及排放標準研擬,本署刻透過專業團隊
進行研析,並持續透過蒐集國外機具管制資訊以及尚需與國內相關機
械協會、業界充分溝通獲得共識並建立機具身分識別資料後,據以推
動後續新進口機具管制與使用中機具輔導並行事宜。
四、本署 83 年 4 月 1 日環署空字第 52381 號函、98 年 6 月
22 日環署空字第 0980054051 號函、100 年 4 月 29 日環署空字
第 1000032071 號函及 105 年 5 月 17 日環署空字第 105003286
3 號函之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
局、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屏東
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臺東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澎湖縣政府
環境保護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嘉義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連江縣環境資源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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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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