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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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887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相關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焚化爐戴奧辛
標準)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焚化爐之操作運轉條件應符
合煙道出口一氧化碳(CO)1 小時動平均值應低於 100ppm ,排氣含
氧量以 10% 為參考基準,係以其作為燃燒穩定的指標,操作穩定可
減少戴奧辛生成及排放,故本款屬「操作運轉條件」之規定。
二、依本署 106 年 10 月 24 日環署訴字第 1060047646 號訴願決定書
內容略以:「…是 CEMS 所執行 CO 之監測數據,僅可作為公私場所
固定污染源是否違反焚化爐排放標準(即一氧化碳 1 小時動平均值
之標準值 120ppm ,並以 1 小時平均值為標準)之判斷依據,無法
作為認定違反中小型焚化爐排放標準規定操作運轉條件之處分依據。
…並援引尚未明訂 CO 操作運轉條件計算方式之中小型焚化爐戴奧辛
排放標準及尚未列入連線監測規定項目之 CO 操作參數為標準值作為
超限處分依據,其法令之適用尚有疑義…」,其中判定連續自動監測
設施(CEMS)監測數據,無法作為違反操作運轉條件之處分依據,則
現行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得以本署環境檢驗所公告標準檢測方法,如以
排放管道中一氧化碳自動檢驗法-非分散性紅外線法(NIEA A704.05
C )進行其煙道出口 CO 檢測等方式,判定業者是否符合前揭排放標
準第 7 條之操作運轉條件相關規定。
三、有關焚化爐戴奧辛標準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22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23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如有焚化
爐業者違反操作運轉條件相關規定者,屬違反空污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
際情形判定轄內焚化爐業者是否符合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
標準操作運轉條件相關規定。
四、另本署 95 年 9 月 29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75716 號函、101 年 3
月 30 日環署空字第 1010023820 號函、106 年 4 月 5 日環署空
字第 1060024894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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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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