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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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經裁處重大違規之畜牧業,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其 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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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800906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經裁處重大違規之畜牧業,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其自動監 測(視)設施設置疑義。 說 明:一、依本署 106 年 6 月 27 日環署水字第 1060048426 號函、彰化縣 環保局 108 年 11 月 28 日彰環水字第 1080064559 號函及雲林縣 政府 108 年 12 月 5 日府環水二字第 1083614676 號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56 條規定,屬重大違規或強制設置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限完 成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 三、為鼓勵重大違規畜牧業配合本署政策推動,增進畜牧糞尿之資源化處 理,並減少廢(污)水排放至水體,爰參照 106 年 6 月 27 日環 署水字第 1060048426 號函釋精神,針對符合下述畜牧糞尿資源化處 理措施之重大違規畜牧業,主管機關得依實際管制需求,免除設置水 量及水質自動監測設施、電子式電度表、顯示看板之設置: (一)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核准畜牧 糞尿水全量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 (二)經農業主管機關依管理辦法規定,核准沼液、沼渣全量作為農地肥 分使用。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輸(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 (污)水,全量作為植物澆灌。 四、承上,惟其貯留及輸送設備仍有監視管制之必要,故仍應設置攝錄影 監視設施(其數量及位置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況認定之,監視範圍應 至少包含貯留設施、澆灌口或槽車接管口等)、連線傳輸設施等,並 應維持正常連線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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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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