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規定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檢附之水質水量檢測報告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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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800844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依規定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檢附之水質水量檢測報告補充規定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0 條(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規定,略以,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 構辦理;依本署 107 年 1 月 18 日環署水字第 1070006158 號公 告修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其文件檢 核表包含原廢(污)水之水質水量檢測報告,先予敘明。 二、另依本署 99 年 9 月 21 日環署水字第 0990085131 號函釋,略以 ,原廢(污)水水質之申報,屬前述規定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辦理之項目,於自行或委託檢測時,其採樣、樣品保存、運送、檢測 分析及品質管制等事項,應依本署公告檢測方法辦理。至於採樣人員 身分、儀器設備來源及檢測分析地點等,並無限制之規定。 三、承上,依管理辦法第 90 條規定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之項 目,自免檢附經本署核發許可證之實驗室檢測報告,惟應提供具有個 別水質項目檢測數值、採用之檢測方法及其方法偵測極限值之文件; 於自行或委託檢測時,其採樣、樣品保存、運送、檢測分析及品質管 制等事項,應依本署 99 年 9 月 21 日環署水字第 0990085131 號 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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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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