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 標題: |
(廢/停)所詢核發機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前,清除機構依許可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自行終止業務並申報註銷許可證之疑義一案
|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80081220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 內容: |
主 旨:所詢核發機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前,清除機構依許可管理
辦法第 26 條規定自行終止業務並申報註銷許可證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行政處分,如為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屬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
。清除、處理機構之違法行為,如經核發機關認定符合許可管理辦法
第 27 條所訂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構成要件,縱為其他種類行政罰,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不論案件是否已由司法機關偵辦
或起訴,或是否已完成司法判決,均可依相關違法事證本權責撤銷或
廢止許可證。(本署 104 年 8 月 7 日環署廢字第 1040062778
號函參照)
二、故若核發機關尚未撤銷或廢止許可證,清除機構依許可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申報註銷許可證時,請本權責審認是否註銷其許可證,或
依上開說明經認定符合撤銷或廢止之構成要件,即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證。
|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