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未依規定完成盤查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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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8007956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因應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本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 排放源之盤查、登錄內容、頻率、查證方式、帳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應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 定辦理。即旨揭排放源應依本辦法第 4 條規定,於規定期限前完成 全廠(場)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所開立之 排放源帳戶…(略以)。另依本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依 第 16 條第 3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盤查、登錄內容及頻率之管理規定 ,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處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 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前 2 項限期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90 日。」,合先敘明。 二、本案所詢○○股份有限公司(管制編號:○○○○○○○○)係屬第 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依規定應於本(108 )年 8 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該 公司○○廠工廠登記雖於 108 年 6 月 12 日由貴府公告廢止,惟 查該公司登記現況仍為核准設立,該公司若違反前述規定,仍請貴局 依本法第 31 條規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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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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