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事業設置淨化原廢水回收系統,淨化後循環至製程環境冷卻設備及機台附屬設施(LocalScrubber),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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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800540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設置淨化原廢水回收系統,淨化後循環至製程環境冷卻設備及機
台附屬設施(Local Scrubber),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
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108 年 7 月 23 日竹環字第
1080021740 號函辦理。
二、基於製程環境冷卻設備及機台附屬設施(Local Scrubber)係製造程
序必備設施,為製程一環,故事業製程廢水經淨化原廢水回收系統淨
化後,循環至前述設施使用,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設置淨
化原廢水回收系統,淨化後循環至製程使用」不適用回收使用規定。
三、惟為掌握其水質水量平衡,,旨揭對象應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
可證(文件)之水質水量平衡圖,揭露「製程廢水至原廢水回收系統
」、「淨化後循環至製程使用之水質」之水質、水量資料(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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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 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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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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