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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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800701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疑義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 108 年 5 月 28 日 台環保專營(108) 和發字第 0105 號暨 108 年 7 月 11 日台環 保專營(108) 和發字第 0116 號函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所列水措計畫核 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 30 日內 ,向核發機關辦理變更。 三、前述同條項第 5 款及第 6 款「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汰舊換新 ,且其規格條件及功能皆與原許可證(文件)登記相符」、「僅變更 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未涉及廢(污)水處理設 施或其操作參數變更」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廢(污)水處理設 施單元汰舊換新時,雖規格條件及功能皆與原許可證(文件)登記相 符,但可能有涉及到廢水處理設施管線之拆卸或移動等;或廢(污) 水處理設施單元之附屬機具設施之變更,雖未涉及廢(污)水處理設 施或其操作參數變更,但可能有數量改變或使用之型式改變,為免造 成未依登記事項運作,故納入應事後變更之事項。 四、承上,如業者有第 5 款規定情事,但未涉及廢水處理設施管線之拆 卸或移動;或有第 6 款情事,但未涉及數量改變或使用之型式改變 ,基於簡政便民,免辦理事後變更。惟建議告知事業於汰換或變更時 予以記錄,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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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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