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錫申報對象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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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800611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 條及附表一規定,錫申報
對象之補充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83
條及附表一檢測申報項目及頻率規定,錫為特定水質(二)之項目,
應每年檢測一次。
二、基於檢測申報項目係以放流水標準所定之項目為基準,查放流水標準
於 106 年 12 月 25 日修正新增錫管制項目,該修正施行前既設事
業,係以達特定規模以上者,始為適用管制對象。故應依管理辦法第
83 條及附表一規定申報錫之既設事業,除經主管機關依同辦法第
8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指定者外,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之
(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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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 附表、應依管理辦法第83條及附表一規定申報錫之既設事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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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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