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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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公司函詢有關氣化爐產生之合成氣作為蒸氣鍋爐之燃料,廢氣中所含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排放係數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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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436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函詢有關氣化爐產生之合成氣作為蒸氣鍋爐之 燃料,廢氣中所含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排放係數適用疑義一案,釋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8 年 6 月 17 日昇○能源環空字第 1080617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 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下稱排放係數規定),公私場 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 如附表 1 ,該附表列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其他鍋爐或燃 燒污染源」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係數,並以製程氣作為排放量 估算基礎。同公告事項 2 規定,未明列於附表 1 之排放係數,得 引用附表 1 相類似之排放係數,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後使用。又同公 告事項 4 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實際排放係數低於公告排放係 數,或實際控制效率優於公告控制效率者,得提出相關排放係數資料 或控制設備效率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後,以認可之排放係數 或控制效率計算。 三、本案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製程擬以木屑為燃料,經氣化爐氣化後 ,將廢氣淨化及冷卻,再導入蒸氣鍋爐作為燃料,其適用之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排放係數一節,請依上述規定辦理,亦即該公司之製程倘 係「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且以製程氣作為鍋爐燃料,則適用上述公 告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之排放係數,並以製程氣作為排放量估算基 礎;倘其製程實際之排放係數低於公告係數,則可提出證明文件,報 經貴局認可後,以認可之排放係數計算污染物排放量;倘其實際製程 之排放係數未明列於附表 1,則得引用與附表 1 相類似之排放係數 ,報經貴局認可後使用之。至於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設置,請依「空 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規定辦 理。 四、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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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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