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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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局轄內○○公司函詢人造纖維加工絲製造程序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計算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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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5342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轄內○○公司函詢人造纖維加工絲製造程序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下稱空污費)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規定申報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 為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 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 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 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 二、承上,公私場所申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應以前項第 3 款至第 5 款規定計算排放量。但其固定污染源採密閉集氣系統收 集揮發性有機物至排放管道者,應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 ,得以前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計算排放量,合予敘明。 三、若本案非屬認定為採完全收集至管道排放者,則可依揮發性有機物自 廠係數、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 質量平衡計量方式、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 方式進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 四、若公私場所採用本署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之計量方 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需依本署公告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 (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下稱計量規 定)辦理,其相關程序如下說明: (一)有關○○公司函詢之合成纖維加工程序,係指採用合成有機纖維、 聚酯纖維、尼龍纖維等原料,經物理作業程序,製成相關成品者, 其物理程序包含加熱軟化、延伸抽絲、捲取等過程加工製造產品, 該製程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0.360 公斤/公噸-產品生產 量。 (二)另查貴局核定○○公司之人造纖維加工絲製造程序空污費採用計量 規定項下其他塑膠製品製造程序,該程序係為製程操作單元以樹脂 粒或塑膠粒等為原料進行押出成型或射出成型者,該製程之揮發性 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2.368 公斤/公噸-原料使用量。 五、本案旨揭公私場所製程之污染源及適用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量方式 ,若無法選用計量規定之係數方式進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計量,則可 選擇說明二之其他計量方式或由○○公司提出自廠係數之申請,經主 管機關審查通過後,依核定之自廠係數計算申報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及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六、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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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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