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印刷油墨化學製造程序是否符合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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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8073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印刷油墨化學製造程序是否符合本 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於 83 年 5 月 25 日公告第 2 批針對新設 及變更之印刷油墨製造程序的固定污染源,係指從事各種有機染料、 顏料、二氧化鈦顏料、天然樹脂漆、合成樹脂漆、烤漆、噴漆、底漆 、特殊機能塗料、水性塗料、油性塗料或印刷油墨之生產者;另於 84 年 1 月 4 日公告第 3 批針對已設立之印刷油墨製造程序的 固定污染源,其印刷油墨化學製造程序總實際產量為 100 公噸/年 以上者,則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二、另依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之公告事項第 4 項規定,固定污染源同屬公 告事項 2 各批次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者,依首次公告批次 之應申請期限申請許可。 三、該公司係屬印刷油墨製造程序,年產量未達 100 公噸,倘該固定污 染源於 83 年 5 月 25 日以後設置,則應依前揭第 2 批公告條件 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倘該固定污染源於 83 年 5 月 25 日以前 設置,依前揭公告第 3 批條件規定,則不須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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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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