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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4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棄物代碼為D-13之廢金屬,就客觀認定,實質上為混合五金廢料之一種,且成分及性質更為單純,故廢棄物處理機構如僅以物理方式處理廢金屬或混合五金廢料,應依認定標準第2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0006512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主    旨:有關廢棄物處理機構以物理方式處理廢金屬(代碼:D-13),其是否有「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之適用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簡稱認定標準)
          第 28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以物理方式處理混合五金廢料之處理場
          或設施,其興建、擴建工程或擴增處理量,符合第 1  款第 1  目至第 8
          目規定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廢棄物代碼為 D-13 之廢金屬,就
          客觀認定,實質上為混合五金廢料之一種,且成分及性質更為單純,故廢
          棄物處理機構如僅以物理方式處理廢金屬或混合五金廢料,應依認定標準
          第 28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