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 2 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檢測申報時,其污染項目採樣點,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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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800467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 2 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檢測申報時,
其污染項目採樣點,補充規定如說明段,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台灣區表面處理工業同業公會 108 年 5 月 28 日表面處理武字
第 108022 號函辦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91 條
規定,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應於調勻設施採樣。但有 2 股以上
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其有害健康物質之項目應
分別於各股廢(污)水進入調勻設施前適當地點採樣,其餘項目應於
調勻設施採樣。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不同性質之廢(污)水混合,降
低有害健康物質之濃度,致使採樣代表性不足。
三、爾來業者反映,核發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
)之採樣位置示意圖,要求非含有害健康物質之水質項目,於進調勻
池前分股採樣(如圖一),未符合管理辦法第 91 條但書後段「其餘
項目應於調勻設施採樣」規定,且造成業者檢測申報成本負擔。請各
單位確實依規定核予登記,對於事業未諳法令者,亦應本權責指導正
確法令規定。
四、另 106 年 12 月 27 日修正發布之管理辦法,新增第 49 條之 9
特定對象作業廢水分流收集處理規定,提升廢(污)水(前)處理設
施處理效能。爾來業者反映因應新增作業廢水分流收集處理規定,導
致多股相同性質原廢(污)水之製程,增加檢測成本。基於作業廢水
分流收集處理之目的,係為提升處理效能,降低廢(污)水處理成本
,故如因應分流收集處理致增加檢測成本非管理目的。
五、為鼓勵作業廢水分流收集處理,針對事業原廢(污)水含同一有害健
康物質之多股廢(污)水,基於其廢(污)水特性相近,其有害健康
物質項目採樣點說明如下:
(一)有設置有害健康物質項目之廢(污)水調節池者,得於該有害健康
物質之廢(污)水調節池進行採樣。(如圖二)
(二)未設置有害健康物質項目之廢(污)水調節池,各股分別排入調勻
池者,就同一有害健康物質項目,得擇一股原廢(污)水於進入調
勻池前採樣。(如圖三)
六、基於簡政便民,請盤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
項採樣點位未符合管理辦法第 91 條規定及本函釋規定者,督導該等
業者依本函釋規定先行據以辦理檢測申報作業,並函請業者辦理水污
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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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 圖一:非含有害健康物質之項目於進調勻池前採樣示意圖.PDF
- 圖二:多股原廢(污)水含同一有害健康物質,有設置調節池採樣點示意圖.PDF
- 圖三:多股原廢(污)水含同一有害健康物質,未設置調節池採樣點示意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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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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