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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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局轄內○○公司函詢水泥製造程序原料碾碎作業粒狀污染物排放量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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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375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轄內○○公司函詢水泥製造程序原料碾碎作業粒狀污染物排放量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 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 (下稱計量規定): (一)附表一項下之水泥製造程序之碾碎機粒狀物排放係數 0.25 公斤/ 公噸水泥生料量,其適用對象係指從事水泥製造原料碾碎設施產生 之粒狀污染物排放量。 (二)依計量規定公告事項第 4 點說明,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採行控制或 處理設備(設施)者,得依附表四公告之控制效率計算。 (三)依計量規定公告事項第 5 點說明,未明列於附表四之控制或處理 設備(設施)之控制效率,公私場所得引用相類似之控制或處理設 備(設施)之控制效率,報經主管機關認可後,依認可之控制效率 計算,先行敘明。 二、有關○○公司所提碾碎設備之粒狀污染物排放量,除依計量規定附表 一計算粒狀物排放量外,另須檢視後端防制措施納入控制效率計算, 如投入物料為含水濕料,考量該製程特性類似沙石採取、碎解之濕式 作業程序,則可引用灑水措施之控制效率,或採行計量規定附表四其 他所列之控制或處理設備計算粒狀污染物排放量。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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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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