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oo協會函詢「粒狀物收集設備是否可認定為製程設備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8370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協會函詢「粒狀物收集設備是否可認定為製程設備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事項: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 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 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 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 生之各類空氣污染物,確保業者在各種操作條件下,均能符合固定污 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復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本法所定空氣污染防 制設施,包括設備及措施。前項設備種類如下:固定污染源:集塵設 備…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係指公私場所為處理空氣污 染物排放,所設置或採行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設備或裝置。 三、本案貴轄○○協會所提矽砂礦之處理程序(包含水洗、加溫及篩分等 ),於其製程運轉期間確有矽砂物(原)料自產線逸散飛揚,考量認 定粒狀物質是否逸散飛揚應全盤檢視涉及之各項參數(如:顆粒之質 量、氣動直徑、康寧漢係數及大氣之黏滯係數等),故所稱「該物( 原)料比重約為 2.6」一節尚無法滿足其認定之要件,應依前揭施行 細則核定該集塵設備係為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防制設施。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