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OO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以試車檢測結果替代定期檢測」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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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277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以試車檢測結果替代定期檢測」疑義一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事項: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固定污染源於執行定期檢測時,其污染防制設施應維持正常運轉, 且操作條件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最大產 量或燃(物)料使用量 90% 以上;(二)操作許可證登載之許可最 大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 80% 以上。」管制重點主要規範公私場 所定期檢測期間之操作條件,俾能確保其在最大污染排放情形下,空 氣污染防制設備仍能正常操作,並足以處理空氣污染物排放至符合標 準,以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及維護改善環境品質。 二、復依同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該項污染物檢測級數或以認可之替代 方式辦理:…(二)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 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業已明定公私場所因情形 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提 出替代方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 三、本案貴轄○○公司函詢是否得以試車檢測結果替代定期檢測疑義一節 ,應依前揭相關規定辦理,倘○○公司所提試車檢測期間之操作條件 業已符合前揭定期檢測期間操作條件之規範,經貴局同意後始得以認 可之替代方式辦理。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協助 該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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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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