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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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所函詢事業未於期限內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6規定計算罰鍰金額時,是否應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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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800232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函詢事業未於期限內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
裁罰準則第 2 條附表 6 規定計算罰鍰金額時,是否應加計利息,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
含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同法第 11
條第 8 項所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下稱
收費辦法),逾期 90 日仍未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下稱水污費),處
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
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逾期 90 日仍未繳納者,罰鍰金額依附表六欠繳費用級距裁處,其中
欠繳費用位於 6,001~300,000 元,則以欠繳費用額度作為裁處罰鍰
金額。
二、依收費辦法第 21 條規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依規定申報水污
費,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其運作情形、主管機關查核結果或其他有關
資料,核定其應繳納之水污費。前述所核定其應繳納之水污費即為裁
罰準則附表六之「欠繳費用」,係依事業水質及水量等相關資料進行
核算,並不包含利息費用,應繳利息俟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完成繳
費確認其逾期繳納日數後另行核算及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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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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