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800022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依修正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業已公告甲醛次硫酸氫鈉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
1%w/w) ,其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
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貴公司販售之○○酸洗劑(含甲醛次硫酸氫鈉高於
管制濃度 1%w/w),係供紡織工業酸洗使用,已具特定功能用途,且
其實務上已不易再分離提煉出甲醛次硫酸氫鈉,無涉食安風險疑慮,
爰不受修正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制;惟貴公司使用甲醛次硫酸氫
鈉製造○○酸洗劑,屬製成產品前製造行為,仍應依修正前毒性化學
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