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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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局轄內○○公司申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設備削減量計算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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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193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轄內○○公司申報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空氣污染防 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設備削減量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規定申報 空污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為連續自 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揮發性有 機物自廠係數、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 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 代計算方式。 二、承上,另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 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 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公告事項第 5 項,固定污染源製程或操作單 元(含設備元件)中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係採完全收集至管道排放 者,得以管到檢測結果計算該製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但其操作 單元(含設備元件),則仍應依本公告之排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 排放量,先行敘明。 三、有關本案○○公司之製程或操作單元如經認定為採完全收集至管道排 放者,得依本署公告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 方法規定」附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第 3 點規定,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推估其固定污 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檢測報告引用規定包括: (一)應符合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之規範。 (二)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以最近三次應實施定期檢測結果, 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三)非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應以每季申報截止日前一年內( 107 年第四季截止日為 108 年 1 月底)之最近一次檢測結果及 其他最近二次檢測結果,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四)因其污染防制設施、操作條件改變致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有增加之虞 者,應重新檢測,並以重新檢測結果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五)檢測次數未達三次者,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改變其推 估空氣污染 物排放量計算次數。 (六)其他應符合之相關檢測條件規定事項如下: 1.含氧率及空氣污染物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自動檢測方法於同 一時間點共同進行檢測;空氣污染物為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物種或 粒狀污染物、不需含氧校正者,不在此限。 2.固定污染源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規範者,其檢測時間逕依規定辦 理。 3.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濃度檢測時間每組應 達一小時以上,但固定污染源屬批次進料操作者,其檢測時間應 包括一個以上完整操作循環之檢測。 4.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物種及粒狀污染物之採樣,應收集三個樣品, 且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物種之採氣時間應至少達 30 分鐘。 5.主管機關認定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濃度隨 時間變化差異大時,得要求其採連續三組,每組檢測時間一小時 以上之檢測。 6.固定污染源每日累計穩定操作時間不滿一小時者,檢具相關資料 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改變第 3 目檢測時間。 7.每組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檢測,應於其檢測時間前、後各測定一 組排氣量;空氣污染物為粒狀污染物者,不在此限。主管機關認 定其排氣隨時間變化差異大時,得要求增加排氣量組數。每組應 進行二次廢氣水分含量之檢測,以扣除水分含量後之乾基排氣量 計算。 四、承上,爰本案○○公司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採用檢測申報時,期 採用檢測相關資料需符合上開說明規定。 五、若本案非屬認定為採完全收集至管道排放者,則可依揮發性有機物自 廠係數、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 質量平衡計量方式、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 方式進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 六、若屬採用本署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揮發性有機物 排放量計算須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 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 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找尋符合實際之行業別製程與防制設施類 別,如○○公司行業別製程屬印刷凹版印刷程序,控制設備採用沸石 濃縮轉輪後段接蓄熱式廢棄焚化爐: (一)製程排放係數採用 1000.000V 係數(V :估算基礎之 VOCs 含量 百分比),製程中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皆需納入申報範圍, 包含塗料、油墨、稀釋用溶劑、清洗溶劑、黏著劑、上光漆與水槽 液等。且應配合「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 源計量方式規定」(下稱計量規定)進行排放量計算。其中平版印 刷程序所使用油墨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E)=Q×V×(1- RF)。Q=油墨使用量(公斤), RF=VOCs 產品殘留係數(%) ,熱固型油墨為 20%,非熱固型油墨為 95%。 (二)採用質量平衡計算時,其中污染防制設備削減量流布參數項目,涉 及檢測資料之引用規定(計量規定附錄一、(五)1.規定),固定 污染源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其引用管道檢測資料應以最 近一次應實施定期檢測結果;其非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 其引用管道檢測資料,應以每季申報期限截止日前一年之管道檢測 結果。 (三)承上,有關防制設備削減量計算,依據計量規定附錄二、(三)規 定,該管道之檢測作業應同時於防制設備前後端進行實測作業,倘 前端無法量測流量者,可以後端流量值替代,另依據計量規定二、 (三)3.規定,倘無法進行前端檢測作業,可以以檢測當時各管道 防制設備後端排放量,配合各防制設備之公告處理效率進行回推, 其公告處理效率可參考連續式吸脫附接續焚化處理控制效率。 七、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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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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