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得命清除機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其載運之廢棄物,如期限內未清除處理,除依本法第49條處以行政罰鍰外,不論主管機關是否沒入清運機具,因該機具載運之廢棄物未依本法規定清除處理,主管機關得依權責認定是否依本法第71條規定代為清除處理,並求償其費用。爰本法第9條與第71條由貴局依個案實務現況及權責予以審認及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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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80009739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 條第 2 項及同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字第○○○○號函。
二、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得命清除機具所有人或使用
人限期清除處理其載運之廢棄物,如期限內未清除處理,除依本法第
49 條處以行政罰鍰外,不論主管機關是否沒入清運機具,因該機具
載運之廢棄物未依本法規定清除處理,主管機關得依權責認定是否依
本法第 71 條規定代為清除處理,並求償其費用。爰本法第 9 條與
第 71 條由貴局依個案實務現況及權責予以審認及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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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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