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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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800072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回收業
係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或貯存業務
,且無拆解之行為者。但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得從事拆解之行為。所詢
破碎之行為,非屬回收業從事之行為。
二、廢寶特瓶為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指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5 條及第 25
條規定,符合適用對象及規模規定之回收業、處理業應向登記機關完
成登記,始得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未達第 2 條規模
之回收業得依其申請適用該辦法規定。爰欲從事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處
理業務,應依法辦理處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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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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