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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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139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年度內機車排氣檢驗 站輸入錯誤檢驗日期、檢驗時間、車牌號碼,且未主動通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修正,累計達 5 筆,主管機關得依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 80 條第 4 項(修正前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處以罰鍰。另 依管理辦法第 12 條附錄二、機車排氣檢驗標準作業程序伍規定:「 每日關機前核對及確認檢驗資料(或開機後確認前一日之資料):一 、核對受檢車輛車牌號碼與機車攝影檔是否相符,如有不相符情形, 應主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前述管理辦法已規範機車排氣檢驗站每日關機前核對及確認檢驗資料 正確性,本署於 107 年 10 月 25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70086502 號 函送 107 年 9 月份機車排氣檢測攝影檔不符規定及違規檢驗之機 車排氣檢驗站清冊予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業已發現 ○○公司(站號:○○)有檢驗即時檔車號與機車攝影檔車號不符情 形,倘該公司係後於 107 年 10 月 30 日才通報貴局修正,僅為查 獲檢驗資料不相符之事後改善,非屬主動通報修正之行為。另機車排 氣檢驗站每執行 1 輛機車排氣檢驗,皆須依機車排氣檢驗標準作業 程序輸入 1 次正確車牌號碼等資料,爰該公司於同日同車輛進行 2 次檢驗,倘檢驗皆輸入錯誤車牌號碼,其違規筆數計算應為 2 筆。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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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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