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函轉所轄○○股份有限公司○○廠(以下簡稱○○公司)申請變更堆置場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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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1070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函轉所轄○○股份有限公司○○廠(以下簡稱○○公司)申請變 更堆置場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 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 量規定」(以下簡稱粒狀物公告排放係數)附表二--堆置場及接駁點 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物料名稱屬其他類者,其中 m(物料粒徑)值 參數,可以檢測堆置場物料之粒徑小於 75 μm 之占比(%)來計算 ,而未檢測者,m 值採 1.5 計算,先行敘明。 二、查貴局函送之資料,○○公司堆置場粒狀污染物計量方式仍屬本署之 粒狀物公告排放係數,僅係以檢測方式計算 m 值參數後,再計算堆 置場粒狀物排放量,非屬引用相類似之排放係數或提出參考國內外相 關資料引用之數據,來作為排放量計量方式。爰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 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三、檢還○○公司之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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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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