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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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一、依據本署訂定「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後相關子法訂定前過渡時期執行原則」,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分工方式,係依核定該開發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層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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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485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10 月 0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據本署訂定「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後相關子法訂定前過渡時期執行
原則」,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分工方式,係依核定該開發計畫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層級定之。至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則以
土地變更後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準。
二 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三、 (四) ,「工業區變
更為建築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應由變更後該建
築或公共設施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同層級環保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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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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