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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3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一、依據本署訂定「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後相關子法訂定前過渡時期執行原則」,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分工方式,係依核定該開發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層級定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485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0 月 04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容: 全文內容:一  依據本署訂定「環境影響評估法公布後相關子法訂定前過渡時期執行
              原則」,各級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分工方式,係依核定該開發計畫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層級定之。至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則以
              土地變更後開發行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準。
          二  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三、 (四) ,「工業區變
              更為建築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應由變更後該建
              築或公共設施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同層級環保主管機關審查。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