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本署已於 107 年 12 月 26 日以環署水字第 1070107147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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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10716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於 104 年 11 月 24 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水措管理辦法),增訂第 10 章之 1 沼液沼渣農 地肥分使用專章,歷經 2 次修正,最近一次於 106 年 12 月 27 日修正發布。其中第 46 條之 1 規定,飼養豬隻之畜牧業應依規定 期限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及達一定比率;第 49 條之 5 規 定,飼養豬隻未滿 200 頭之畜牧業應依規定期限完成廢(污)水管 理計畫申請。 二、因應飼養豬隻未滿 200 頭之畜牧業應依規定期限完成申請廢(污) 水管理計畫,且須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考量飼養豬隻未滿 200 頭之畜牧業規模較小,其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程序較 繳交水污染防治費程序繁瑣,且沼液、沼渣檢測及土壤、地下水監測 費用不貲,致使多數飼養豬隻未滿 200 頭之畜牧業仍未採行沼液沼 渣農地肥分使用,爰將其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併入廢(污)水 管理計畫申請,免再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以簡化其管理 程序及提高執行意願。 三、為明確飼養豬隻未滿 200 頭之畜牧業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併 入廢(污)水管理計畫(如附件)審查,其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 料之管理規定如附表。重要規定如下: (一)畜牧業申請者:廢(污)水管理計畫應記載之事項,增加沼液沼渣 農地肥分使用資料;申請條件應符合管理辦法第 70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厭氧發酵天數應至少 10 日」等規定,申請之廢(污)水 管理計畫涉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時,應檢具「施灌農地非申 請者所有,應檢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使用同意書影本」等內 容及文件,並依規定辦理變更或暫停使用作業。 (二)主管機關:廢(污)水管理計畫之申請或變更有涉及沼液沼渣農地 肥分使用資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農業主管機關 參與審查;必要時,應現場勘查。依沼液沼渣品質,核定第 70 條 之 1 第 2 項各款事項,並於核定記載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資料後,每 2 年執行 1 次區域性之沼液沼渣品質、土壤品質及 地下水水質監測,有規定情形時應停止其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四、依管理辦法第 49 條之 5「畜牧業廢(污)水管理計畫以網路傳輸方 式辦理」規定,請畜牧業或養豬協會由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管理系統( EMS) (網址:https://ems.epa.gov.tw/) 登錄管制編號或臨時管 制編號及密碼,點選「水污系統」進行申請作業;相關套印表單功能 ,預計於 108 年 1 月上旬上線,期間如有套印表單需求,請逕於 系統頁面點選列印。本格式填寫範例及系統操作手冊,將分別置於本 署全球資訊網(路徑:水質保護/便民服務-申辦表單下載專區;網 址:https://water.epa.gov.tw/) 及「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 」之檔案下載,供業者、養豬協會及主管機關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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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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