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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1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函詢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註銷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5007159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主    旨:函詢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註銷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依來函說明,貴公司所購之機台內含有少量汞毒性化學物質,自購置該機
          台後均無補充添加汞,又依貴公司所附毒性化學物質汞核可文件之運作紀
          錄,103 年至 105  年迄今均為零。故,貴公司所持有之毒性化學物質汞
          核可文件,得依規定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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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