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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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784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 有第 1 項各款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前揭規定屬行為 罰,有關違規行為人之認定,至關重要,應有證據足資認定有堪以構 成行政罰要件之事實存在。 二、有關警察單位或其他行政機關所提供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 之影片、照片等資料內容,如經檢視可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相 關規定,並確認違規情節屬實,自得依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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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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