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函詢廢氣燃燒塔可否免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6條規定免設廢氣成分及監測設施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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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830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函詢廢氣燃燒塔可否免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
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免設廢氣成分及監測設施一案,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廢氣燃燒塔應於導入廢氣之管線設置具顯示總淨
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石油煉製製程應加設總硫濃度監測
設施。同條第 3 項及第 4 項分別規範廢氣燃燒塔免裝測連續自動
監測設施之條件,同條第 5 項規定前兩項免設置廢氣成分及濃度監
測設施者,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每 6 天檢測一次。前述規
定就免設置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之條件,並未有排除新設燃燒塔
之設置條件。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來函說明段所指,規劃預
計以新設之燃燒塔(A002)取代原已核准免設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
施之廢氣燃燒塔(A001),仍應依前述排放標準規定,將廢氣燃燒塔
導入廢氣之管線設置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藉
三、本案請貴局依前述說明及現場實際情形判定後,依權責逕復○○股份
有限公司林園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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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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