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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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重申本署於 106 年 1 月 1 日起已全面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展延及檢測申報,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如已採網路傳輸對象者,不得要求以書面文件資料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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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8246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重申本署於 106 年 1 月 1 日起已全面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
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展延及檢測申報,應採網路傳輸
方式辦理,如已採網路傳輸對象者,不得要求以書面文件資料送審,詳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邇來,民眾陳訴抱怨仍有部分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要求申請
者除採網路傳輸外,須再列印 2~3 份書面文件送審(本署 107 年
9 月 28 日首長信箱字第 18A004863 號函供參)。
二、本署為資訊公開及減紙化,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
管理辦法」第 55 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4 條,分別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
申請、變更、展延及檢測申報,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且「水污染
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亦分別規範書面及網路審查費用。基於
維護申請者利益,對已採行網路傳輸之對象,核發機關不得要求該等
對象再列印書面文件送審,再次負擔書面文件列印之費用,如需紙本
審核,應自行列印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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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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