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於 107年9月25日修正公告,生效前受理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因應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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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791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於 107 年 9
月 25 日修正公告,生效前受理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下稱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因應作
法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已於 107 年 9 月 25 日環署水字第 1070077013 號、第 107
0077013A 號及 1070077047 號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
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
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水污染防
治許可證(文件)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試車計畫書(
含功能測試期間)(下稱試車計畫書)」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
件)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功能測試報告(下稱功能測
試報告)」等 4 項表單格式。
二、申請表修正公告生效前已受理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
文件)、試車計畫書及功能測試報告之因應作法如下:
(一)核發機關受理申請文件,尚未進行審查者,應通知申請者自行決定
是否採用生效後之申請表:
1.如申請者採用生效後之申請表重新送件,核發機關依「水污染防
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
經環境工程技師查核之簽證事項,免再審查。另倘已收取審查費
者,不須重複收取費用。
2.如申請者採行公告修正前表單,核發機關依規定持續辦理審查,
並於通知領取核准文件時,告知申請者於辦理變更或展延水措計
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採行生效後之申請表。
(二)核發機關未完成准駁,但已出示審查意見並請業者補正者,依規定
持續辦理審查,並於通知領取核准文件時,告知申請者於辦理變更
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採行生效後之申請表。
三、本署已於 107 年 8 月 3 日環署水字第 1070062718 號函(諒達
)說明二略以,申請文件經環境工程技師查核簽證後,免再審查時,
如核發機關至現場查核,發現申請內容與現場設施尚有疑慮,仍可出
示意見,並請申請者向負責簽證之環境工程技師確認,並提出說明。
四、有關環境工程技師移送懲戒尚未確定或確定懲戒資料,可至本署環境
工程技師簽證服務資訊網(網址:https://eric.epa.gov.tw/Peepor
tal/Pee_Sanction.aspx?CategoryID=1)查詢。另本署將於近期辦理
「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操作使用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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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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