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石化製程之批次操作製程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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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744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石化製程之批次操作製程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 準管制對象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第三章製程設施之適用對象為公私場 所具有石化製程之設施,其中排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小於三百五 十 mg/min(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以甲烷表示)之批次操作製程不適 用本章規定。上開所稱排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小於三百五十 mg /min ,係指經防制設備處理前之排放量。 二、依排放標準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石化製程原物料或產品輸送管線 不得破損,且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但採密閉集氣系 統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同條列表所示,於 86 年 2 月 7 日以後設立之其他石化製程單元,削減率達百分九十五 或排放濃度一百五十 ppm 以下,但未採密閉集氣系統者,應適用削 減率之規定,另備註欄說明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二千 ppm 者僅 適用排放濃度規定。但已達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效率者,不在此限。 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廠之石化製程採批次操作者,倘其經防制 設備處理前之排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等於或超過三百五十 mg/m in(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以甲烷表示),則屬排放標準納管對象。 四、有關石化製程之批次生產方式,倘非屬持續自動投料系統,僅於投料 與卸料時為開啟反應槽體,且該反應槽於反應過程為完全閉密形式, 則可認定為屬密閉集氣收集。另其所適用之排放標準,可於削減率達 百分之九十五或排放濃度一百五十 ppm 以下等兩項管制規範擇一適 用即可。 五、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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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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