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使用量是否超出許可證核定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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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700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使用量是否超出許可證核定量疑義一案,復
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
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其販賣或
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廠經貴局依上
開規定,於許可證內核定製程所使用燃料油之年用量及含硫量等數值
。倘貴局稽查該廠需確認燃料油含硫分,其執行方式說明如下:
(一)為確認固定源使用燃料油之含硫量是否符合前述規定,公私場所固
定污染源應出具含硫量重量(體積)百分比等證明文件。經查我國
法規對油品含硫量之檢驗規定,包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訂石油製
品檢驗作業程序所列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 ,簡稱 CNS)相關標準檢測方法,及本署環境檢驗所所
訂公告隻「石油產品硫含量檢測方法-能量分散式 X- 射線螢光法
(NIEA A443.74C)」 等方式,進行確認。
(二)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或○○公司所屬油品
實驗室倘係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石油製品檢驗作業程序所規定 C
NS 檢測方法,執行燃料油含硫量檢測,並符合 CNS 相關檢測驗
證機制,則該實驗室所出具燃料油含硫量分析證明文件,即可作為
證明文件。
(三)倘該公司有使用多批次燃料油,貴局可視個案情況請該公司提供足
供佐證之燃料油含硫量檢測報告。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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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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