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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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增加施灌農地,於原核准農地周界 3 公里範圍內,因涉施灌量及施灌面積增加,其沼液、沼渣之檢測及地下水之監測是否免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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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740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增加施灌農地,於原核准農地周界 3 公里範圍 內,因涉施灌量及施灌面積增加,其沼液、沼渣之檢測及地下水之監測是 否免重新辦理。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 年 9 月 11 日農牧字第 1070237217 號函,及雲林縣政府 107 年 9 月 5 日府農畜二字第 107252123 0 號函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0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款但書規定,增加施灌農地,且位於原核准施灌農地周界 3 公里範 圍內者,應於增加前辦理變更。 三、考量增加施灌農地者,雖增加施灌量及施灌面積,惟因其位於原核准 施灌農地周界 3 公里範圍內(即位於原核准地下水監測範圍內), 因其施灌農地之條件及特性與原審查之條件相當,免重新申請沼液沼 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即沼液、沼渣之檢測及土壤、地下水之監測免 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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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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