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所涉裁罰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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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627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所涉裁罰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 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 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係採從新從輕之 處罰原則。準此,對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施行前之違法行為,行為 後尚未處分者,適用主管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相關規定。但裁處 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於 107 年 8 月 1 日修正公布,自同年 8 月 3 日生效,將未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之處罰,由「處 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修正 為「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5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主要係考量機車、小型車、大型車定期檢驗差異及符合比例原則, 修正機車逾期未定檢之罰鍰下限為新臺幣 500 元。比較前述新舊條 文規定,機車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以修正 生效後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為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從而,空 氣污染防制法修正生效前,機車所有人未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 定期檢驗經貴局舉發尚未經裁處,而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生效後裁 處者,以及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生效後新開立舉發案件,在交通工具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尚未修正發布前,應依 107 年 8 月 3 日修正生效之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處機車所有人新臺幣 5 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本署並將儘速檢討修正前開 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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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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