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展延有效期限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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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700092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展延有效期限釋示案。
說 明: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4 條規定,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
之有效期間為 5 年,期滿仍須繼續運作者,應於期滿前 3 個月至 6
個月之期間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5 年。承上,原許可證、
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於申請展延期間仍具效力,故展延應由原證到期日起
加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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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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