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新增廢(污)水處理設施,尚未導入原廢(污)水進行處理,且未涉及原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程序及功能,認定為事後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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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673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新增廢(污)水處理設施,尚未導入原廢(污 )水進行處理,且未涉及原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程序及功能,認定為事 後變更事項。 說 明:一、依本署 107 年 6 月 19 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 請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 更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汰舊換新, 且其規格條件及功能皆與原許可證(文件)登記相符」及第 9 款「 其他未涉及廢(污)水、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變更,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核發機 關辦理變更。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新增廢(污)水處理設施,尚未導入原廢(污 )水進行處理,且未涉及原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程序及功能,為鼓 勵業者加速改善,參考許可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立 法精神,依同條項第 9 款規定認定為事後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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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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