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事業申請環保許可之相關申請文件及公文用印之印鑑認定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700418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申請環保許可之相關申請文件及公文用印之印鑑認定疑義一案, 請依說明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5 月 25 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 10735551700 號函辦理。 二、有關申請環保許可時應填具之申請表及公文等文件,規範其須由申請 人(事業負責人)簽名及加蓋事業印信一節,其規範目的係要求事業 針對所提交之申請文件,均經事業確認核章,方能切實代表係由事業 出具之正式文件,藉以釐清後續相關法律責任。 三、故有關環保許可文件之申請表及公文用印,以替代之環保專用章、收 發章或任何形式之戳記印章及核章型式,如確屬能具有代表事業認可 之同效力印信,自無須侷限僅能以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所使用之 公司及代表公司負責人之印鑑章辦理環保許可之申請。 四、爰此,請審查機關輔導所轄事業如擬以環保專用章或其他印信作為申 請環保許可之相關申請文件或公文之印鑑者,應另行提出申請,並經 審查機關同意後,始具效力。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