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2條情節重大之違規事實發生日及起算日認定方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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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453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情節重大之違規事實發生日及起算日認定方 式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2 條第 4 款規定,同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6 條、第 58 條至第 61 條所稱之情節重大 ,包括一年內經兩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 二、本案所詢上開規定一年內經兩次限期改善,其所指一年內之起始時間 點認定方式疑義一節,應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首次違反本法之違規 日期,作為起算一年內是否再次違反本法及限期改善之認定基準。 三、本案另所詢主管機關倘係以稽查檢測結果,作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 是否違反本法之告發處分依據,則前揭規定一年內經兩次限期改善之 起始時間點認定方式,係為採樣日、檢測報告出具日或裁處書發文日 疑義一節,應以主管機關對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執行稽查檢測當日 ,作為認定違反本法日期及起算一年內是否再次違反本法及限期改善 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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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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