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OO公司函詢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表計算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464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證之固定污染源公告條件表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廠房面積 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 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四)以有機溶劑或酸鹼液, 從事表面清洗程序,且有機溶劑或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 以上者。上述公告條件,有機溶劑或酸劑液係分別計量統計其年實際 用量是否達 20 公噸以上,主要係針對該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 機物、臭味等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依○○公司來函說明二所指金屬品加工表面清洗作業程序所使用 之酸鹼液用量未達 20 公噸/年,如全製程所有投入之各項酸鹼液、 有機溶劑或其他相關原物料品項種類之物質成分,經確認用量經計算 加總未達前述許可公告條件門檻,自非屬前述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 及操作許可證之管制對象,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