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富岡廠函詢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核算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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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377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富岡廠函詢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 費核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 」(以下簡稱計量規定)附錄、一、(五)、1.及二、(三)規定: 「固定污染源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其引用管道檢測資料應 以最近一次應實施定期檢測結果;其非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 ,其引用管道檢測資料,應以每季申報期限截止日前一年之管道檢測 結果。」;「表 M3 應記錄項目為…、檢測當時之活動強度、檢測當 時之防制設備前端排放量、檢測當時之防制設備後端排放量、統計期 間之防制設備前端排放量、統計調查期間之防制設備後端排放量與統 計期間之防制設備削減量等項目;該管道之檢測作業應同時於防制設 備前後端進行實測作業,…。」業明定與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有關之質 量平衡流布參數項目,涉及檢測資料的引用規定原則及質量平衡流布 參數計算規定之檢測時應記錄項目等。 二、復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辦 法)第 18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依第 16 條進行試車或檢測 時,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操作條件應達操作許可證申請最大產量 、原(物)料及燃料使用量 80% 以上;無法達 80% 以上者,應以 試車或檢測時之實際操作條件之 1.2 倍,作為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 。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富岡廠函詢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 污染防制費核算疑義,倘其係以質量平衡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及 申報 106 年第 2 季(4 月至 6 月)空氣污染防制費,且非屬指 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則其可引用該季申報期限截止日前一年之 管道檢測結果,亦即該公司所提之二本報告書可擇一引用,惟引用報 告書是否確實符合前述計量規定及許可證管理辦法之檢測操作條件等 規定,並具合理性及代表性,則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進行判定,本 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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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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